一、项目名称:
《食品流通许可证》变更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4.《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
5.《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
6.《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5号);
7.《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
三、受理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第九条,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对象为:
1)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2)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地点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应按不同地点分别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3)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仅由其分支机构执《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的,该企业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2.无酒类批发的单位。
四、申请材料:
1.《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收原件;
2.原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收原件;
3.由委托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需委托人的)),验原件收复印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按指印)(1份)、委托书收原件;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有效健康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按指印)(1份);
5.变更名称的,应提交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按指印);
6.变更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新场所的场地使用证明、新场所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验原件收复印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按指印);
7.变更负责人的,应提交相关决议或证明,以及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个体工商户变更负责人须先办理注销再重新设立,验原件收复印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按指印);
8.变更许可范围的,涉及食品类别改变的应提交新的食品类别申报表,涉及食品经营设备、工具改变的应提交新的食品经营设备、工具清单,收原件。
五、办理程序:
1.申办单位(个体)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到经营场所所在地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2.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初审,将材料录入系统,符合条件的,出具回执,将材料转交到镇(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3.镇(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针对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散装食品、零售酒类、药店兼营食品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审批,符合条件的,打印《食品流通许可证》,将《食品流通许可证》转交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4.镇(街)行政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受理回执领证。
六、办理部门:
经营场所所在地镇(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七、受理地址:
所在镇(街)行政服务中心:
祖庙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地址:禅城区朝安北路25号祖庙街道行政服务中心
石湾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地址:禅城区惠景路17号石湾行政服务中心
南庄镇行政服务中心地址:禅城区南庄镇紫洞南路106号南庄商业广场A1座四楼
张槎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地址:禅城区张槎镇张槎三路2号张槎行政服务中心
八、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九、咨询查询:
88881200
十、收费标准:
无
十一、收费依据:
无
十二、特别说明:
1.含酒类批发经营项目的食品流通许可证,需到区行政服务中心(绿岛湖大厅)申办。
2.凡持原工商部门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变更申请的,应按“核发”办理;提交资料时应一并交回原工商部门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正、副本;正、副本如有遗失,需提交本地主流报刊作废声明。
3.变更经营场所时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之“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其具体内容包括三项材料,一是使用证明,二是产权证明,三是四至图。
4.提交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供审核机关核对。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交原件予以核对的,应提交有权证明人或证明单位的辅助证明材料或有权证明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证明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的一致性。其中,提供房屋产证原件确有困难的,可提供由佛山市禅城区房地产档案馆(咨询电话:83031300、83031310)出具的《佛山市禅城区房地产档案馆查询结果(产权权属类)(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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