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执照、许可证双过期!煤气罐老化!”——杭州三墩爆炸事故
事件回顾
7月21日上午8:40,古墩路1185号商铺发生燃爆,公安消防等职能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扑救。
7月21日上午10:43,目前火势已经扑灭,事故已造成2人死亡,55人受伤,其中12人伤势较重,伤员已送往省立同德等七家医院救治。
7月21日下午14:17,截止目前,三墩古墩路店铺爆燃事故造成2人死亡,46人受伤,其中7人伤势较重,正在全力救治中,另有9人已自行离开医院。
7月22日中午12时,已有5名伤员出院,尚有40名留院治疗。伤势较重的7人中,已有5人明显好转。
7月23日12:00点,有40人留院治疗。伤势较重的7人中,已有6人明显好转。各项善后事宜正在有序开展,因事故导致的煤气中断,已于22日晚22:32恢复正常供气。
希望这次事情不要给伤者带来太大的阴影,一定要战胜苦难,美好的明天等着你们。
前有绿城保姆纵火案,中有商务大厦无故起火,后有桐庐野鱼馆爆炸事件,小编不禁感慨万千,跟火扯上关系的大多没有好事,用网友的一句话来讲“今年的杭州不太平!”。
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过期,竟未整改。
根据大众点评上显示的信息,该商家营业执照名称为杭州市西湖区全味餐馆,经营者黄伟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中显示,因2016年未抄送年度报告,已经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
营业执照及餐饮服务许可证均已过期,根据相关规定,应该予以罚款及整改,但1年过去了,该餐馆仍继续经营中。据小编估计,杭州这样的餐馆还有很多,大家外出就餐的时候要擦亮双眼了。
小道消息
在坐滴滴的时候,小编有幸遇到了住在事件附近的司机大哥。据司机大哥透露这家店开了好几年了,很多人过去吃饭。店里大概有7个煤气罐,两小五大,周围的2家店也有近5个煤气瓶。当时爆炸了2次,具体原因也是不大清楚。旁边的店也受到了波及,庆幸的是没有引起连环爆炸。司机大哥估摸着这次爆炸是煤气罐老化造成的,这种餐馆多数都是私人购买的煤气,有些都已经超过了保质期,重新刷漆,打上钢印照样使用。司机大哥的老婆,事故当日也买了一罐煤气,后一纸通知下来,直接禁止使用煤气罐,而且据说不是周围而是全杭州都要禁止煤气罐。没办法只能退回去,但煤气公司直接拒接电话,因为退货的人实在是太多了。煤气罐瞬间成立烫手的山药,即不敢放家里,也不能扔外面。幸亏后来小区物业统一安置,才解决了这个隐患。
安全防范措施
液化气钢瓶安全使用方法
1. 经常注意气阀是否漏气。
2. 使用后要关闭气阀。
3. 输气管要定期更换(最长两年)。
4. 煤气罐存放阴凉干燥低温处,特别注意不能距离煤气灶太近,建议1.5米以上。
5. 不要碰撞液化气钢瓶。
6. 不要倒置使用。
7. 多个液化气钢瓶共同使用时,瓶间距不可低于1米。
8. 更换液化气钢瓶时接头一定要接好。
9. 设备发生异常及时找专业人员进行修理。
发现煤气泄露应对措施
1.杜绝一切火源,严禁开关电器。
2.关闭煤气阀门,用湿毛巾捂住口鼻,关闭煤气瓶阀门,停止煤气的继续泄露。
3.开窗通风,把家里所有门窗打开通风,稀释空气中的煤气,使之不能达到爆炸极限。
4.报警寻求专业人士帮助,如果发现并不是阀门处泄漏,应马上离开现场,至室外拨打110、119或煤气公司报警电话,寻求专业人士帮助。
小知识
1、食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颁发制度,原来的《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以及《卫生许可证》实行三证合一。也就是说原来相关经营者需办理的三个证件,今后仅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即可。
2、2017年杭州最新餐饮许可及食品经营许可操作规范
一、不可以注册的地区
1、 居民住宅楼
2、 为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3、 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
二、不属于上述禁止区域,办理餐饮服务项目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需要经属地市场监管所实地踏勘。
三、在禁止区域对经营范围有哪些要求?
禁止区域将不授予以下经营范围:
1、热类食品制售
2、冷类食品制售
3、生食类食品制售
4、糕点类食品制售
5、自制饮品制售(□普通类□自酿酒□鲜奶吧)
6、其他类食品制售
事件延续出来的问题,大家可以讨论下。
食品经营许可证到期后继续经营如何定性?是否为无证经营?
观点一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规定,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属于无照经营行为。与此不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包括之前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并未做出类似规定。
食品经营许可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有期限的行政许可。现行法律规范仅对许可证到期后如何办理延续以及不再经营的注销等程序做出了规定。《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根据上述规定,法制机构认为,在登记机关依法作出注销登记之前,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虽已到期,但不构成食品无证经营行为。
观点二
食安法出台后,有“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格的处罚和最严肃问责的要求”之说,可见立法本意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相比其他市场监管法律法规,食安法在监管、处罚、入刑、追责等条款的设计都是更严苛的。如食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明显重于市场监管其他法律法规的惩罚性赔偿条款。那么对食品经营许可证到期未延续的处理也应该以更严苛的立法本意对待。既然工商管理领域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属于无照经营行为”,那么食品安全领域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到期未延续同样也应该构成无证经营。这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被吊销、注销或者超过有效期限,以及行政许可被撤销、撤回,食品生产经营者继续生产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是一致的。
综上,食品经营许可证到期未延续,应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进行处理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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