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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闵行注册公司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应如何承担责任
来源: 闵行注册公司    日期: 2017-08-11    文字大小: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应如何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条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对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责任承担作出了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原则应当坚持合同相对性和名义主义原则,即合同只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合同相对人应向发起人主张合同权利,而不能向合同关系以外的公司主张合同权利。但公司成立后如果确认了该合同,或者公司实际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则相对人也可以请求公司履行合同。此时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符合合同法中“代理”的一般原理。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公司通过明示的方式确认或者通过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履行合同义务的方式默认其愿意成为合同主体时,相对人方可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公司一旦确认合同后不得撤回,合同相对人即享有请求该发起人或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选择权。一以贯之,合同相对人一经选定该发起人或者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后,不得再行变更。

  此外,公司的发起人可能为一人,也可能为多人。当公司发起人为多数人时,而只有其中一名或几名发起人为履行公司设立职责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相对人只能请求签订合同的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而不能请求其他未签订合同的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与此同时,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设立公司为由对抗合同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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