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人或申请人名义、地址同时变更的可以在同一份申请书中提出,只须交纳一份变更规费。
商标局对变更注册人或申请人名义和地址申请的审查分为书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阶段
1、书式审查
书式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申请文件是否齐备、书式适用是否正确、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规范、证明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等。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变更证明文件内容应该和申请书填写的内容相符,即,变更证明文件的变更前名义与申请书填写的变更前名义相符,变更证明文件的变更后名义与申请书填写的申请人名义相符。
变更证明一般应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经公证的原件的复印件。提交多份变更申请时,可以只提供一份原件,其他申请附复印件,但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所在的具体申请文件,即标明原件所在的注册号或申请号。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提供的证明文件应附中文译本,并由翻译单位盖章。
外国企业因中文译名不同而需要改变其中文名称的,填写《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可以不附变更证明,但应由申请人提交书面文件,确定新的中文译名,并说明其名称并未改变,同时应将其名下全部商标译名予以统一变更。
共有商标变更代表人的,提交《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并应提交全体共有人签署的同意变更代表人的声明。
申请人名义发生过多次变更的,应按照申请人在登记机关实际发生变更的次序逐次办理注册人的名义变更申请,这样做才能保证商标注册簿记录商标权利主体与注册人的实际情况保持一致,有利于维护权利人的权益。多次变更中间步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和印章可用其现在采用的营业执照和印章代替。
经过书式审查,符合规定的,商标局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2、实质审查
变更申请在书式审查合格并按规定交纳了商标规费后,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实质审查主要是审查申请书填写的变更前名义与商标局档案登记的注册人或申请人名义是否相符,变更申请是否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变更的商标或申请是否为有效注册商标或有效申请、在先是否被司法机关查封或办理了质押登记等。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变更商标注册人名称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于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申请,法律并未要求一并变更,但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与已申请变更名义的商标如果存在相同或近似的情况,应该一并申请变更,否则商标局可能驳回该注册申请。
对注册商标的变更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商标局发给注册人相应的变更证明,并予以公告;对注册申请的变更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商标局发给申请人变更申请核准通知书。
在人们以往对商标的认识里,商标多为企业字号,是一个比较简短的词组。实际上,很多的长词组也是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包括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的全称。
据了解,武汉外商投资服务中心、湖北省出版总社于2005年将其单位名称申请注册商标,近日已核准注册,分别用于第35类、第16类服务或商品。湖北省广东商会商标也于上月核准注册。此外,湖北省湖南商会商标、华中师范大学商标等均在申请中。
2005年12月新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企业名称可以申请商标,并明确了以企业名称申请商标的审查标准。企业以企业名称申请注册商标,最主要的目的是扩大对企业名称的保护范围。企业名称是分区域核准的,一般来说,只可以在其登记注册地的行政区域内得到保护;而商标权是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受到保护。不少知名企业通过使用企业名称注册商标的方法,减少了“傍名牌”现象的发生。
然而,以企业名称申请注册商标毕竟和普通商标注册申请有所不同,申请人在申请注册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四点。
以企业名称申请的商标,仍然要有显著性。企业名称并不要求有显著性。不少企业认为,其企业名称得到核准后,以企业名称申请的商标也理所当然地得到核准注册。其实,企业名称和商标是两个不同的权利,企业名称得到核准,并不意味着以企业名称申请的商标,可以顺理成章地核准注册。因为以企业名称申请的商标,和普通商标一样,也要有显著性。
以企业名称申请的商标,不能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注册企业名称要求在同一个行政区域内不能有相同的在先企业名称,而商标注册要求在全国范围内都不能有相同和近似的在先商标。因此,以企业名称申请注册商标的企业,先要查询在全国有无在先权利的存在。
以企业名称申请的商标要和申请人名义对应。原则上讲,企业应当以自己的企业名称申请注册商标,可以用企业名称的全称、简称、中文名称、英文名称以及名称的汉语拼音等,但不应当用和自己企业名称无关的企业名称申请注册商标。以企业名称申请的商标不能和企业名义存在实质上的差别,如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可以申请注册中石化公司、中国石化公司等,但是不能申请注册中石油或中国石油公司等。
以企业名称申请的商标在转让时要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一般的商标权利人可以随意转让自己的商标。但是由于受以企业名称申请的商标要和申请人名义对应条件的限制,其商标权利人不可以将商标转让给企业名称和商标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企业。
一、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的登记申请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商标局办理质权登记。
质权登记申请应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提出。质权人和出质人可以直接向商标局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应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质权自商标局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一)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2、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4、直接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5、出质注册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
6、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评估报告。如果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已就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并提交了相关书面认可文件,申请人可不再提交;
上述文件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其中文译文。中文译文应当由翻译单位和翻译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二)具体要求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印或者印刷形式,出质多件商标的,在一份申请书种列明,相同、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出质。
2、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应加盖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的印章,或有出质人、质权人的签字,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加盖代理人的章戳。
3、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出质人、质权人的姓名(名称)及住址;
(2)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出质注册商标的清单(列明注册商标的注册号、类别及专用期);
(5)担保的范围;
(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4、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字,非法定代表人签字的,需要附送该人员签署合同的特别授权文件。
(三)《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的领取
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登记日期。商标局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双方当事人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载明 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出质商标注册号、被担保的债权数额、质权登记期限、质权登记日期。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可以直接到商标局领取,也可以邮寄。直接领取的,由办理质权登记的经办人或其授权的人领取,领证人应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和有关授权文件。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邮寄或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四)注意事项
1、申请人填写的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应详细准确,以保证邮件送达和便于联系。
2、出质人名称与商标局档案所记载的名称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证实其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3、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4、商标专用权已经被撤销、被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5、商标专用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6、用于出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正在办理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备案申请且我局尚未作出审查结论的,质权人同意出质人继续办理上述申请的,应向我局出具书面同意文件;质权人不同意继续办理的,应在出质人向我局撤回上述申请后再向我局办理质权登记申请。
用于出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许可他人使用备案申请已经我局核准的,质权人也应向我局出具书面文件,以示知晓相关备案内容。
7、出质的注册商标为多件时,质权登记期限最好不要超过提交质权登记申请时专用权最先到期的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若质权人同意质权登记期限长于部分注册商标的专用期限,需要向我局提交其书面同意文件。
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的变更申请质权人或出质人的名称(姓名)更改,以及质权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凭下列文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
(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
出质人名称(姓名)发生变更的,还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商标局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申请。
办理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后,由商标局在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三、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的延期申请
因被担保的主合同履行期限延长、主债权未能按期实现等原因需要延长质权登记期限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应当在质权登记期限到期前,持以下文件申请办理延期登记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当事人双方签署的延期协议;
(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
办理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后,由商标局在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四、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的注销申请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需要注销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可以持下列文件办理注销申请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当事人双方签署的解除质权登记协议或合同履行完毕凭证;
(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
质权登记期限届满后,该质权登记自动失效。
五、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9年9月10日公布、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工商标字[2009]第182号)中均有详细规定。
(二)商标局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的登记、变更、延期、注销申请等不收取规费。
(三)以上内容于2010年3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质权登记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登记人员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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